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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37号文件问答

Q:境内居民个人能否直接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进行生产经营?

A:目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内居民个人不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Q:境内个人以其境外的合法资产出资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交哪些材料?

A:境内居民个人以其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提交的具体材料可参考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相关内容。


Q:A公司欲并购一家内地居民在境外设立的企业100%股权,但该企业自2015年设立后一直未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请问A公司是否可以并购该企业?

A:如果该企业属于37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那么该企业境内实际控制人应到外汇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随后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然后,A公司可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到A公司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Q:境内居民B在境外设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在外汇局登记。现有一家境内企业欲购买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50%股份,请问股权转让对价可否在境内直接支付?

A:可以。根据13号文的规定,境内个人应在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境内主体间的股权转让款应该以人民币进行支付。


Q:境内居民C在境外设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现在准备按照37号文办理登记,出资资产是C在境内企业的60%的股权。请问是否可以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A:根据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同时,根据13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直接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册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手续。但在办理登记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若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已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应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程序,至外汇局办理补登记手续。


Q:某境外公司股东是大陆居民,但当时没有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现在因业务需要,要在境内设立一家外资公司,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37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那么其境内股东应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在办理补登记后,该公司可按13号文的规定,凭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至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Q:境内居民D在境外成立了一家公司融资,当时未意识到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问题,现想办理补登记是否面临处罚?

A:根据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将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如果该境外公司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Q:境内自然人以境内企业资产出资,在香港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在外汇局办理了登记。目前,想通过境内企业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放款,请问是否可行?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根据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应按照37号文所附《操作指引》“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的要求,至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随后凭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后续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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