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人名义成立时,中国企业在日本进行营业活动,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驻在事务所
设立驻在事务所的目的应为收集、提供业务信息及广告宣传等,而不是以开展贸易活动为目的。如果希望以贸易活动为目的,则需要在日本设立一个支店。除部分行业以外,原则上设立驻在事务所不需要向地方的法务局登记,也不需要向各有关部门报告、申请等。将来如果将驻在事务所变为分店(分公司)时,则需要向各有关部门登记和报告。
2、支店
如果一个外国公司持续在日本国内进行贸易交易活动,则需要确定在日本有住处的代表人,向地方法务局进行设立支店或者分公司的登记。代表人可为任何国籍的人。设立支店是外国企业在日本进行有据点的商业活动的最简单的方法。在确保有支店住所,并确定了支店的代表者的条件下,进行必要事项的登记之后,就可以进行营业活动。
支店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被看作外国企业总公司的一部分的,由外国企业总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由支店的活动而发生的债务债权关系,最终归属于外国企业总公司。另外,可以以支店的名义进行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不动产的租借活动。
所用时间:支店登记事项决定后1个月左右
3、子公司(日本法人)
外国企业在日本投资设立子公司(日本法人)的情况,按照日本商法的规定,可以选择以设立株式会社或有限会社的形式来立日本的法人。子公司(日本法人)具有和外国的总公司相同的法人资格,是相互独立的法人。所以对于以子公司(日本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发生的债务债权,由根据法律规定的外国企业出资者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