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企业想要搭建VIE架构,成立特殊目的公司,以达到在国外上市的目的,所以由境内公司股东个人每人成立一家BVI公司,然后同时控股一家BVI公司,在由这家BVI公司控股一家香港公司,并且把以上架构申请了外管局的37号文备案,也就是境外投资许可证。然后由香港公司在国内投资成立返程投资公司。问题是在这个架构中有5家BVI公司和一家香港公司,而具了解成立返程投资需要把境外投资方的主体资格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那是不是只要对香港公司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就可以了,有必要把5家BVI公司也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吗?另外都需要对哪些文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北京商务委员会及外管局要求对投资方的公证认证文件中要体现最终受益人,而如果只对香港公司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显然达不到商委及外管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必须要把最终控股的这5家BVI公司都办理公证认证才可以,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最终的控股人、受益人就是申请境外投资许可证的授股人,这样才符合成立返程投资的程序。
5家BVI公司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的文件有公司的注册证书及INCUMBENCY或董事、股东名册。
香港公司需要办理公证的文件需包括: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法团成立表格或周年申报表文件,如果公司有一名董事,办理以上文件就可以了,如果公司多于一名董事,所有董事招开董事会决议,选出具有签字权的董事,并对这份董事会决议和其它公司文件同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