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批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新增委托工作已完成,现将司法部自1981年以来陆续委托并仍在办理委托公证业务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共474人)作为受理涉港公证文书的核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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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474人)
中国委托公证人确实能够办理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相关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委托公证人通常负责证明发生在特定地区(如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并确保这些公证文书在中国大陆具有法律效力。
在办理委托公证时,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在受理申请后,会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此外,一些公证机构还提供上门服务或线上服务,以便于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或远程办理公证。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公证事项,如委托、声明、收养、遗嘱、赠与合同等,仍然需要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此,在办理委托公证之前,应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
中国委托公证人可以处理多种类型的法律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以下公证事项:
合同公证;
继承公证;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
财产分割公证;
招标投标、拍卖公证;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公司章程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以及文书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的核实;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此外,公证机构还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服务,保管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以及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