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为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国际经济, 文化, 科技, 体育等领域的交往活动中的正当权益, 对所发生的一系列涉外民事关系(包括财产、贸易、婚姻)等, 都制定有完整的民事关系方面的有关法律, 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当涉外活动需要时, 各国往往要求当事人(个人和法人)提供相关的公证文书(如隶属关系公证书、营业证明公证书、婚姻公证 书、继承遗产公证书、国籍公证书等)。这类公证书统称为涉外公证书。
我国公民在申办前往国的有关签证等事项时,对方要求提供的必备的证明材料中,一般都需要提供有关申请人与签发国的亲友等的关系及其他有关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公证文书,以便得到签证及处理有关涉外事项。这种公证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
涉外公证包括:出生公证、受刑事处分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未婚公证、结婚公证、未再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离婚公证、国籍公证、夫妻关系公证、在读证明公证、死亡公证、学历公证、经历公证 高考成绩证明公证、机动车驾驶证公证、职业资格证公证等。
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外文件在其办理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若该文件没有做驻外使馆公证就拿到其他没有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那么在此国这些文件是不具有法律效用的,其作用等同于废纸。由于中国还没有加入取消文书大使馆公证认证的《海牙公约》,因此,国外的文书拿到中国使用,就必须先办理中国驻外使馆公证认证,公证之后这些文件才能在中国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