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施的《公司(修订)条例》中,有一项重要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供执法人员查阅。若适用公司没有履行上述规定,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并将面临罚款。
面对这一新规,拥有香港公司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马上行动起来,积极开展“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工作,以避免政府执法人员的随时抽查。同时,在找代理办理SCR(委托代理担任法定受托人)时,建议综合对比代理公司的资质、口碑等,请特别关注公司指定代表中“公司服务牌照”这一资质要求。
备存SCR前期准备工作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成立及注册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公司可豁免。
该项规定对于香港公司来说,最重要的是找到公司重要控制人,并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确定是否存在重要控制人。找到并确认公司重要控制人后,把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必须存放在相关公司的香港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在香港境内的地方,公司必须通过提交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登记处须载有的内容包括: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3.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指定代表协助登记册登记事宜
适用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统称法定受托人),就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该代表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之一:
1、居于香港的自然人,且为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
2、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法律专业人士、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册或会计师或香港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该代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必须载于登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