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资-外国公司在台设立办事处作业流程
(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活动)
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陆资企业指派代表人在中华民国境内为法律行为报备
Ø 直接陆资-大陆公司直接投资者
应备文件︰
·大陆地区公司(变更)许可及办事处设立(变更)报备申请书
·其他机关核淮函(依法应先经主管机关许可者,应检附许可文件影本,无则免送)
·大陆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发之法人资格证明(须经验证并附正体中文本)
·大陆公司章程(须经验证并附正体中文本)
·大陆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之议事录(须经验证并附正体中文本)
·在台湾地区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授权书 (须经验证并附正体中文本)
·在台湾地区指定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为台湾地区居民者,应检附国民身份证影本
为大陆地区居民者,应检附身分证影本或居留证影本或护照影本加注居所地址并亲自签名、加盖印章
为外国人应检附有效期之护照影本加载居所地址并签名、加盖印章;香港、澳门人士应检附永久性居民身分证影本加载地址并签名、加盖印章。
·建物所有权人同意书正本(应载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办事处名称)或检附租赁契约影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税税单(或所有权状)影本。(建物为办事处所有者,免附同意书,仍应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税税单影本或所有权状影本)
·大陆公司许可及在台办事处设立/变更报备表2份
·以上应备文件中 * 项需经中华民国海基会验证,应由董事之一签署
·注意事项︰
*所有经公、认、验证之文件一年内送件有效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其本公司所营事业、应有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正面表列者。其登载报备表之在台湾地区之业务活动应以前述开放正 面表列之法律行为为限,如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以目的事业主管机 关核淮者为限。
Ø 间接陆资-大陆公司经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或出资额逾30%/或对其 具有控制能力之第三地区事业转投资
应备文件:
·外国公司指派法律行为申请书
·其他机关核淮函(依法应先经主管机关许可者,应检附许可文件影本,无则免送)
·外国公司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应由其本国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发)
·指派代表人报备授权书应由该外国公司董事之一签署
代表人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为台湾地区居民者,应检附国民身份证影本
为大陆地区居民者,应检附身分证影本或居留证影本或护照影本加载地址并亲自签名、加盖印章
为外国人应检附有效期护照影本加载地址并签名、加盖印章;香港及澳门者请提供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影本加载地址并签名、加盖印章。
·建物所有权人同意书正本(应载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办事处名称)或检附租赁契约影本 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税税单(或所有权状)影本。(建物为办事处所有者,免附同意书, 仍应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税税单影本或所有权状影本)
·外国公司指派代表人报备表(2份)
·以上文件 * 项,应由董事之一签署,并经公司所在地政府机关验证或当地法院认(公) 证、或依中华民国公证法公证、或该国家驻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办事处验证、或中华民 国驻外使领馆或办事处之验证及检附该二项文件之中文译本
·注意事项︰
* 所有经公、认、验证之文件一年内送件有效
* 陆资之外国公司其本公司所营事业应有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正面表列者。其登载报备表之在台湾地区之业务活动应以前述开放正面表列之法律行为为限,如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者为限。
Ø 向办事处所在地国税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编号
应备文件︰
* 扣缴单位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
* 经济部核淮函及外国公司或大陆地区公司指派代表人报备表影本
* 代表人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 办事处所在地之租赁契约影本或房屋所有权状影本及最近一期房屋税单影本
* 委託书(委託代理人送件者需检附)
* 其他-依当地税务机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