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 发起的 BEPS 行动计划是近百年来国际税收体系的根本性变革,15项最终成果已于 2015 年 10 月发布。为了响应这一计划,中国也已开始行动,旨在堵塞国际税收规则漏洞,防止跨国企业以合法方式通过人为筹划向低税或无税地区过度转移利润,使其大部分利润在全球任何国家均无需纳税。BEPS 行动计划无疑对正在跨国经营或有意全球化的中国企业带来重大影响。BEPS 行动计划主要是针对跨国集团滥用税收协定,特别是择协避税问题。跨国公司在跨国投资时,往往会在母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设立中间控股公司,而这些中间控股公司的选址通常会在与母公司所在国(母国)和被投资公司所在国(被投资国)签订有较优惠的税收协定且本身课税较轻的国家,以利用税收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来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
计划建议修改现有的协定以阻止上述协定滥用的现象。OECD 给出了 3 个可选方案:一是 LOB(利益限制条款)及PPT(主要目的测试)规则;二是仅 PPT 规则;三是LOB 规则,加上能够应对融资导管安排的机制。各国可以自行决定希望采用哪一个规则。因为这些规则针对的是企业是否有资格享受整体协定待遇这一问题,大大提升了享受协定待遇的门槛,因此无论各国选择采用哪个选项,都将大大增加企业未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难度。很多过去设计的税务投资架构很可能会因此失效,因此中国投资者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投资架构,分析评估当前的投资架构是否有可能因为第 6 项行动计划而失效,并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失效或者降低失效后企业可能面临的成本或损失。除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的签署和实施外,中阿两国的税收合作还体现在国际共同合作层面。中国作为 G20 成员国,在由G20 委托、OECD 主导的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及应对美国主导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等诸多国际税收热点问题上与阿联酋具备广泛的合作前景。
为防止洗钱和逃税行为,2015 年 6 月,阿联酋签署了FATCA实施协议,与美国正式开始进行信息交换。中国也已于2014 年6月与美国草签 FATCA 政府协议,具体实施也将逐步提速。在 2018 年 1 月 23 日举行的一次会议中,基于税收角度,经济及金融事务委员会从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了8 个国家,以应对欧盟认定的税收缺陷。这些国家被移至一个单独的管辖范围内以进行秘密监测,其中就包含阿联酋。2019 年 9 月 1 日,阿联酋签署的《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正式生效。自几年前被列入欧盟不合作税务管辖区名单(欧盟黑名单)后,阿联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应对,签署多边公约是其中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