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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开曼公司注意事项

1. 群岛内的所有法院均应接受按照本法建档和登记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的副本经登记官加盖印章认证其真实性的摘要为最终证据。


2. 公司组织大纲一经归档,将视为公司已经注册,登记官应当签发一份证明书并加盖登记办公室印章,证明该公司已经于公司组织大纲登记之日起有效成立,如果是有限公司,应当证明其责任性质是有限性的。


3.根据公司法签发的公司设立证明书是证明该公司满足本法对设立和登记公司的所有要求的最终证据。


4.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公司组织大纲的签署人应和其他随时加入成为公司股东的人一起形成组织大纲中指定名称的治理机构,该治理机构能行使完全行为能力人所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受制于公司利益问题,且拥有永久继承权,有权拥有土地,但同时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清算时应承担股东向公司出资的义务。本款规定对1988年1月18日之前、当日和之后设立的公司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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