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如果中国驻外使领馆没有国内涉外公证处,或商业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和印章备案,就会无法核实文书真伪,因此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证明的领事认证申请。当事人应该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领事认证,及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当事人不便回国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代理有关手续。
以下是领事认证的常见问答:
1、什么样的文书不能办理领事认证?
答:领事认证是外交或领事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文书推介和确认的活动。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事认证机构不予办理: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文书的装订、印鉴、签名等技术性标准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机构规定和要求的;文书的内容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领事认证机构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2、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对国内发生的事实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答:公证所涉及的事实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中国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申请公证,并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
3、如A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可以到B省外事办公室申办领事认证?
答:不可以。由于被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省级外事办公室只掌握本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或商业文书出证机关的签字或印章备案,对其它省份出具的文书不便核实真伪,不能为其办理认证。因此当事人应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有关事实发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并到该公证处所属省级外事办公室申请领事认证。
4、对拟送国外使用的文书办理领事认证,是否有时效规定?
答:部分种类的公证书所涉及的事实具有可变性,例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健在公证、存款证明等,此类公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另外,一些国家驻华使(领)馆在受理领事认证时对部分种类文书的时效性还有特殊规定,所以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及时对文书办理领事认证,办理后要尽快使用。
5、已经在外国的涉外公证书,是否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答:中国驻外使(领)馆不掌握国外公证处或商业文书出证机关的签字或印章备案,不便核实文书真伪,因此原则上不受理国外出具的公证书或商业文书的认证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正常程序补办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手续。
6、什么文件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答:通常是个人或企业需要出国或在境外办理某些事务时,驻华使馆或该国的具体使用部门会向当事人提出相应要求。如果对方要求您办理领事认证,那么您应当按对方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文书,而中方不对是否需认证以及需提交的文书种类作任何限定。
7、什么是单认证?什么是双认证?
答:我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办理好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的过程,就叫做“单认证”。若单认证完成后,还需按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方可被文书使用国接受,这过程就叫做“双认证”。
8、如何知道要办理单认证还是双认证?
答: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有关驻华使领馆和文书使用国的要求办理单认证或双认证。
9、中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办理领事认证对文书有何要求?
答: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涉外公证书由涉外公证机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译文等方面均有专门规定。同时,对申请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所需材料,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各异。当事人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的国家(地区)、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相关机构有针对性地出证。
10、办理领事认证用的文书为何必须附相关译文?
答:因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是要送国外使用的,若只有中文,外方看不懂,自然不会接受。因此在办理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须附上文书使用国要求的语种的译文。
11、办理领事认证如何收费?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在申办领事认证时,应预先支付全部办证费用。但由于在办理过程中,个别驻华使馆可能根据其国内要求或汇率变化而调整收费标准,从而产生需要退款或要求补款的现象,所以请妥善保管好原始单据,方便日后取件时依据实际钱数多退少补。
12、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文书,如在中国境内使用,是否需要向中国主管机关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答:根据现行做法,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且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原则上无须向中国方面申请办理领事认证,但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3、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答: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香港特区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盖章和转递,方可在内地使用。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你想了解更多使(领)馆认证的流程和操作步骤,请联系我司!详情以专业顾问实际答复为准。详情请以专业顾问实际答复为准,服务电话:0755-3656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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