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股东(理解为国内自然人、国有企业或其在国内投资设立的主体)收购香港公司全部股份后,香港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内主体,但不影响香港公司的主体地位(即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的法律主体),也不影响香港公司之前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外资企业的企业性质。
广义的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等。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或者同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非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包括非自然人的香港投资者)的认定,主要依据为该外国投资者是否依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设立(即注册地标准)。外资法草案第十一条明确了“外国投资者”的范围,对于外国投资者中的外国企业的认定,亦采用上述注册地标准(但该条同时规定,受外国企业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
综上,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即为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认定主要适用注册地标准。因此,虽然全部股份变更为中国境内主体持有,但香港公司仍然为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注册设立的主体,仍然为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其之前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外资企业性质不受影响,其之后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企业仍为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