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出国学习或者经商的朋友,都需要办理相关的文件认证,这类文件又称为“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对公证书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给予证明的行为。
《公证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如系发往国外使用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办理认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公证文书能为国外的有关当局承认,产生域外法律效力,而不致于因怀疑公证书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或不了解公证书发出国的公证制度而影响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实现。
因此,只有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才需要办理认证。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涉外公证越来越多,我国公证文书大量发往域外使用,已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信誉,获得了广泛承认。因此,许多国家的外交机构已免除了对我国公证书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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