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简称强积金或MPF),是香港政府在21世纪之初实行确立的一项政策,该政策规定18-65岁的就业在职人口都要缴纳公积金,公司或者单位与员工雇员间成立共款基金,65岁退休后公司单位将积金派发给退休人员,除了少数人可以豁免外丶都需要参与缴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根据强积金制度:雇员和雇主须按最低及最高入息水平每个月分别向强积金受托人,注入雇员入息的5%或以上作为供款,自雇人士亦须以个人入息最小5%的作为强制性供款。强积金供款的最低有关入息水平为每月7千1百港元。每月赚取超过 3万港元的雇员,雇主和雇员的强制性供款上限均为 1千5百港元。
(1) 在强积金制度下,雇主有法律责任安排新雇员登记参加你所选择的强积金计划。
(2) 除了获豁免人士外,你应安排年满18岁但未满65岁的全职及兼职雇员,在受雇首60日内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惟60日的雇用规则不适用于从事建造业及饮食业的临时雇员。
那么受到豁免的人群单位有哪些是不用交纳强制性公积金的呢?
1 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相关条文实施当日(即2000年12月1日),已达64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
2 家务雇员;
3 自雇小贩;
4 受法定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士(如公务员及津贴或补助学校的教员);
5 获发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
6 来港受雇或自雇不超过13个月的海外人士;
7 来港受雇或自雇并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人士;
8 驻港欧洲联盟属下欧洲委员会办事处的雇员。
举例来说某位先生受雇到某公司上班工作,那么即从他的受雇日起期计第60个公历日之前,该公司必须为其办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而且需要提醒的是,60天的期限是指该公司与这位先生的维持雇佣关系的时期,而不是指自这位先生受雇上班的总日期。如果雇佣关系在受雇第60日前终止,那这位先生是不用缴纳强制性公积金的,更不用参加该计划。
还有一种情况也是需要在意的,现在一般公司是新人任职是有试用期的(3个月),而试用期和雇佣期在香港是一起算的。也就是说试用期的第三月之前公司需要为该员工办理公积金计划项目,虽然该员工还没有完成转正。
所以不难看出办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是用雇佣方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的,而且雇佣关系一旦成立一一在60天最后期限之前必须办理公积金计划,当然受雇方不想办理的话也可以在这之前离开这家公司(解除雇佣关系)。雇主办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延误期限,是会触犯香港刑法的,最高罚款35万港币及监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