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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岸公司那些情况仍需要交利得税?

众所周知香港收税是按地域来源征收利得税的。即只有在香港盈利并且业务在香港取得利润才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如果香港公司所得利润并非来自香港就可以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收入”以避免重复交税。但是怎样符合“离岸收入”的条件选项香港税务局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为了避免大家吃亏上当,下面列举一下不符合“离岸收入”条件的一些情况(数据仅供参考,政策随时会变)。


(1) 因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上述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2) 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3) 就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有权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而收取的款项,而该款项在确定某人根据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不适用于在2004年6月25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款项)。


以上三种情况应上缴所交应评税款的30%比重的附加税款,触发这些税收款项需满足:注册香港公司的业务不在香港本地经营(离岸经营),第二个是有向香港地区税务局开通离岸收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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