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公司的类型
(1)合伙公司
(2)合伙有限公司
(3)合资公司
(4)公开合股公司
(5)不公开合股公司
(6)责任有限公司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其中,前两种形式只能是百分之百的阿联酋籍资本。其他形式公司举例如下:
1.合资公司(JOINT-VENTURE COMPANY)
(1)定义:
合资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成立的公司。目的是从其中某一合伙人以其个人名义所经营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商业活动中分取利润和承担损失。
这类公司只限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他人。合资公司的交易是通过其中某一个以他本人名义签约的合伙人进行的,只有他本人对与之签约的第三者负责,第三者不得要求除他以外的其他合伙人承担任何责任。
(2)特点:
A.合伙人只有在亲自经营贸易业务时才被视为商人;
B.没有商号或经商地点,也没有与其合伙人的债务相分离的任何债务。因此,其中每一个合伙人只被视为是其本人所提供的(资本)份额的拥有者;
C.这类公司是“隐藏”式的,不公开出现。只有当其合伙人有所表示,使他人知道公司存在的情况下,才变成实际的公司,合伙人才共同对第三者承担责任。
(3)成立手续和管理方法:
A.公司成立契约必须有四个因素:即自愿、合乎必备的条件、经营地点、成立的理由,但不要求契约一定是书面形式,可以用各种证明方式来证明契约的存在;
B.应确定合伙人的权力、义务以及他们之间的分配利润和承担损失的方式;
C.这类契约不必履行商业注册登记手续,也不得以任何传播媒介公布;
D.在没有就其他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这类公司的决议应经合伙人一致通过;
E.只有在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有修改公司契约的决定才能被视为是正确的;
F.合伙人有权亲自检查公司发票和其他文件或通过代理人检查,但不得给公司带来损失。
2.责任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1)定义:
指由2-50位合伙人组成的公司,他们对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取决于其各自在公司资本中的份额。合伙人的份额不得为可流通的票据。
(2)特点:
A. 公司资本不得少于15万迪拉姆(约合4.1万美元);(注:迪拜酋长国规定不得少于 30万迪拉姆,约合 8.2万美元)
B.公司资本应由价值相等的份额组成,每股价值不得少于 1千迪拉姆(约合 274 美元);
C.公司资本的股份不可分割;
D.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公司的宗旨或者取自合伙人的姓名,同时应加上“责任有限”的字样,并说明资本的数额;
E.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经营除保险、银行、为第三者投资等业务以外的任何合法业务;
F.不得使用认购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或增加资本或为公司获得贷款,也不得发行可流通的股票和证券;
G.在公司契约中应说明合伙人的现金股和实物股的分配情况。在公司成立时,每一股的价值均应全部支付完毕;
H.公司股份中51%的股份应由阿联酋籍公民持有。
(3)成立手续:
A.公司契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 公司名称、宗旨和本部地址;
· 合伙人姓名、国籍、住址;
· 公司的资本数额、每个合伙人的股份、对实物的价值和提供者的说明;
· 公司经理的姓名、国籍、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姓名(法律要求成立该委员会的情况下);
· 公司的合资期限;
· 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方式;
· 公司向合伙人通报有关情况的方式;
B.公司成立的契约经有关方面公证之后,公司创建者应将其递交给有关部门,以便申请办理商业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