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证人即是合资格的资深律师,必须是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执业至少达7年。在香港,公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涉及一般民事类、财产类、商事类),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Chief Judge of High Court)正式任命的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确认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经香港国际公证人核实无误,提供公证服务。
另外,国际公证人的名字必须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国际公证人注册纪录册上注册,且国际公证人在全球受到广泛的认可。
1997年之前,所有香港国际公证人是由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的,并按照1961年海牙公约的要求办理国际公证工作。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设立考试制度产生国际公证人,又鉴于中国不是海牙公约的签署国,因此香港的国际公证工作由外交安排得以延续,现在香港国际公证工作,与1997年前没有分别。
国际公证人的日常工作主要涉及拟备、签立及核证送往海外使用的法律文件,但香港特区在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件则除外。
国际公证人常见的公证服务(但并不只限于此):
• 出生证书、学位证书、结婚证书、无犯罪记录、出生证书等。
• 商业类CE证书、ISO证书、买卖合同。
• 拟备海外使用的授权书及见证其签署。
• 核证公证人面见证人士的身份。
• 见证海外土地或物业买卖文件的签署。
• 认证用作移民、婚姻、收养、继承等用途的个人文件及资料。
• 认证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及业务文件。
• 公司良好声誉证明书。
• 拟备海事报告。
• 为交易、文件或事件提供认证及保存公证记录。
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经由香港国际公证人签署及盖章后的文件,有部份需在香港高等法院加签,需要在高等法院加签的文件都是在1961年海牙免验证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 成员的国家或地区使用。
外国公署或领事馆验证:
在非海牙免验证公约成员国或地区使用的文件,在国际公证人签署及盖章后,一般须经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驻香港特区的外交代表验证,确认国际公证人的身份及其签名和印鉴式样,才可在该国家或地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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